《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甘肃省人社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甘人社通〔2020〕87号),甘肃省社保局负责同志对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减免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减免政策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的哪些项目?
答:是指减免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哪些参保单位享受免征政策?
答: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四、哪些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答: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哪些参保对象不在享受这次减免政策范围吗?
答:减免政策适用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减免政策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期限为2020年2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期限为2至4月。
七、如何划分参保企业类型?
答:(一)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二)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可以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三)无法确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或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八、减免政策具体经办流程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征收数据回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如何处理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
答:(一)对于中小微企业,按程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二)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进行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十、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十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十二、缓缴期限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三、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十四、如何处理缓缴期间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如何处理处理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答: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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