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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入学藏陷阱 轻信请托易受骗

2026-06-30 09:53 来源:甘肃法制报

  原标题:代办入学藏陷阱 轻信请托易受骗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在入学问题上费尽心思,四处寻找所谓的“门路”。然而,正是这份爱子之心,往往被不法分子精准利用,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的切入点。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此类骗局的犯罪认定标准,厘清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边界,为受骗家长讲解维权手段,提醒群众警惕择校诈骗、守住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2023年5月,杨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某。因杨某的孩子当年9月达到入学年龄,朱某谎称其可以帮助杨某孩子办理某重点小学的入学事宜,爱子心切的杨某当即信以为真,再三拜托朱某费心帮忙。后朱某以“办理入学手续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向杨某收取“手续费”,共计49796元。然而到了入学报名的时间,杨某却迟迟没有等到学校的通知,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朱某从未为杨某孩子办理入学,收到的钱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案发后,朱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诈骗款项退还杨某。2026年3月,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实现被害人杨某请托办事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进而遭受财物损失。且被告人朱某未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用于请托事项,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主持人:有偿托人办理入学未办成,如何区分普通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

  阮 磊:诈骗罪成立的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区分二者首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办事能力与履职行为。民事委托关系中,行为人具备相应人脉渠道,或实际付出努力推进事项,未办成多为客观因素导致,仅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朱某无任何教育系统人脉和入学办理资质,自始至终未对接学校及教育部门,完全虚构代办入学事实。其次核心区分标准是主观目的,民事委托收取的费用多用于办事开支,无侵吞意图。朱某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49796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无任何办事支出,足以证实其初始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诈骗故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达标,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民事纠纷。

  主持人:朱某诈骗近五万元被判处缓刑,该量刑是否偏轻?

  阮 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朱某涉案近5万元,基准刑期为三年以上。法院最终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是因为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前全额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极大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定从宽处罚条件。同时我国刑法明确缓刑适用标准,针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缓刑。朱某刑期符合条件,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依法适用三年缓刑考验期。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并非免予刑事处罚,只是附条件不执行实刑,考验期内违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且终身留存犯罪记录。

  主持人:遭遇包办入学诈骗如何依法维权,家长日常如何防范此类骗局?

  阮 磊:广大家长若不慎遭遇包办入学类诈骗,首先需全面完整留存涉案证据,包括所有转账凭证、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办事沟通通话录音、收据及书面承诺等材料,证据是公安机关立案、追赃挽损的关键。其次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顾虑自身托关系择校的行为拖延报案。犯罪分子常利用家长急于入学的心理拖延时间,导致赃款被挥霍、损失无法追回,及时报案可依托公权力冻结涉案资金、核查资金流向。最后需如实完整配合警方调查取证,被害人私下托办入学的行为不影响诈骗案件定性,也不影响自身维权资格。日常防范中,家长需警惕熟人介绍式圈层诈骗,不因亲友背书放松警惕,坚决不信付费包办入学等虚假说辞,所有入学事宜仅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官方正规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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