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食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代价
原标题:贪食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代价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猎杀岩羊案,被告人王某为自己的“贪嘴”付出了沉重代价。本期“举案说法”结合这一典型案例,剖析蕴含其中的法理与警示,澄清一些错误的法律认识,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共识。
典型案例:2025年12月10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杀两只岩羊,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岩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王某辩称猎杀岩羊只是为“自己食用”,并非出售牟利,为何依然构成犯罪?
阮 磊: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认识误区,许多违法行为人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的危害性就较小,甚至不构成犯罪,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关键在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身,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就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本案中,岩羊被明确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杀,直接导致两只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岩羊死亡,造成了不可逆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这本身就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构成犯罪。
主持人:王某称自己不清楚岩羊是保护动物,也不知道祁连山是保护区,这种说法能否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阮 磊:国家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各级政府的通告、自然保护区明确的标识以及持续多年的普法宣传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反复、明确地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活动的信息。岩羊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名录也是公开可查的。以“不知法”为由进行辩解,这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被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因此,王某的辩解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主持人:法院判令王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处的判决有何深意?
阮 磊:这份判决体现了我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从单纯的“惩罚”向“惩罚与恢复并重”的深刻转变。有期徒刑和罚金属于刑事处罚,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者过去的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的效仿者,维护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和刑法尊严。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精神,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民共享的宝贵自然财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直接侵害了国家对该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王某不仅构成了犯罪,同时也构成了对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为了要求侵权人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填补和修复。这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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