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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车门“开盲盒”式盗窃背后的罪与罚

2025-12-17 09:11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拉车门“开盲盒”式盗窃背后的罪与罚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当“拉车门”成为一种低成本的犯罪试探,当未上锁的车辆成为不法分子甚至是青少年眼中的“幸运盲盒”,这不仅是对公民财产安全的公然挑衅,更对社会治理与家庭教育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分析一起拉车门盗窃典型案例,探讨关于青少年犯罪预防、法律责任界定与社会共治的话题,进一步提升公众法治观念。

  典型案例:被告人阿某、穆某均年仅19周岁。因父母疏于管束,二人过早步入社会,逐渐染上盗窃恶习。2025年1月,手头拮据的二人再次萌生盗窃念头,两人相约到某居民楼外,分工协作潜入街边停车场寻找未上锁车辆。短短几分钟后,二人便发现被害人时某某停放的轿车车门未锁。随即进入车内,盗走扶手箱内的10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并平分赃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阿某处追缴赃款500元,从穆某处追缴赃款1200元。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阿某、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主持人:法院对阿某与穆某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的定罪关键在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而本案涉案金额达10600元,显著超过了大多数地区“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依法已构成盗窃罪,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因此判处自由刑(有期徒刑)而非单处罚金或拘役是适当的基准选择。

  主持人:父母或监护人对已满18周岁但刚成年的子女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阮 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阿某和穆某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应当独立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其父母不会因其子女的犯罪行为而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然而,法律虽不直接制裁父母,却深刻强调家庭在预防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教育、引导、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等。若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监护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已满18周岁的刚成年青年,虽然法律不再强制规定父母的监护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倡导的“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理念是贯穿始终的。法律鼓励家庭在任何阶段都应履行教育引导义务。因此,法律虽然无法就本案追究其父母的直接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方式,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构建预防犯罪的前端防线。

  主持人:如果因车主疏忽大意或车辆自身故障导致车门未锁,或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何影响?

  阮 磊:首先,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从民事赔偿责任和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车主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情况则有所不同。第一,如果车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确认锁车、停在有管理的区域),但因犯罪分子使用技术开锁等难以常规防范的手段作案,车主自身无过错,财物损失应由犯罪分子赔偿。第二,如果因车辆本身存在已知且明显的锁具故障,车主未及时修理导致被轻易打开,则在民事层面,车主自身对损失扩大具有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包含了对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进行安全监控、定时巡逻、人员出入管理等安保条款,而物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这些义务,则物业可能构成违约,需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行业标准和合理范围,物业已经采取了与其收费标准、社区状况相匹配的合理安保措施,物业的直接管理责任有限,则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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