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网恋”诈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原标题:谨防“网恋”诈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网络交友当谨慎,虚拟空间有陷阱。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分析一起网络情感诈骗典型案例,解读有关法律规定和识骗防骗措施,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典型案例:2020年7月,张某某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同宿舍的王某某。得知张某某单身,王某某便将自己新注册的微信账号伪造成“许某”的账号,以异性身份与张某某建立“网恋”关系。自2020年9月至11月,王某某先后虚构“许某”服装店进货、闺蜜借钱等多种事由,诱使张某某多次转账,共计骗取3.6万余元,并将全部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最终,法院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主持人:王某某的行为因何构成诈骗罪?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首先,王某某明知自己并非女性“许某”,却主动虚构这一身份,其根本动机就是为了骗取张某某的钱财。从他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可以看出,其主观上丝毫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是意图永久侵吞这些财产,这直接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要素。其次,在客观方面,王某某不仅从网络下载女性照片冒充“许某”,还专门注册新微信号作为诈骗工具,并精心编造了“服装店进货”等多个连环谎言,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些行为使被害人张某某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最后,在危害结果上,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某财产损失3.6万余元,且该损失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然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在网络交友中应如何识别和防范类似诈骗?我国法律有何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
阮 磊:本案中张某某的遭遇是典型的网络情感诈骗,防范此类骗局需要个人警惕与法律保护双管齐下。在网络交友时必须树立以下防线:第一,坚持身份核验原则。在关系深入前,应通过多种方式(如实时视频通话、要求出示可验证的身份信息片段)确认对方真实身份。第二,严守财务边界意识。凡是未见面或关系未稳固即以任何理由(如家庭变故、疾病)索要钱财的,极有可能是诈骗。从法律保护层面,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刑事打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核心依据。在专门防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立了快速止付、冻结账户、预警劝阻等机制,为挽回损失争取时间。在平台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对涉嫌诈骗的内容采取处置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事后救济的利器,但事前防范才是守护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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