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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送孩子上学被剥夺抚养权”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2026-07-15 10:55 来源:中国甘肃网

  2026年7月初,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女子离婚后独自抚育幼女,却只在开学第一天将孩子送到学校,此后以各种理由拒送孩子上学,前夫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变更为跟随父亲共同生活。(7月15日《法治日报》)

  据报道,陶某与赵某婚后育有一女小陶(化名),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陶的抚养权被判归赵某。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然而赵某仅在9月2日开学第一天送小陶到校,之后均未送小陶正常到校上学。学校与赵某联系沟通时赵某便以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送小陶上学。对此,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学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主体也对赵某进行沟通劝导,要求其送小陶上学,可赵某仍不愿改变其教育方式。为让女儿顺利入学接受教育,陶某将赵某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作出剥夺抚养权的决定。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也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的职责。

  此次事件中的监护人赵某,其“拒送孩子上学”的做法,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又违背了家长的职责。因此,当地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剥夺抚养权的决定,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一种保护。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十分重要。对国家而言,教育是立国之本;对民族来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根基;而教育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因此,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再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对无正当理由拒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监护人赵某因“拒送孩子上学被剥夺抚养权”,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这名监护人的一种有力惩戒,对其他监护人也是一种严厉警示。可以说,“拒送孩子上学被剥夺抚养权”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拒送孩子上学被剥夺抚养权”这一案例,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监护人必须切实尊重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让孩子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一个都不能少”。(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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