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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20-10-30 15:28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靳佩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用人机制,进一步推进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引进和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另册管理,专岗专用。

  第三条 特设岗位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较集中的事业单位中设置。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主要在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也可根据行业特殊需要,在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中设置。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章  数量等级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在技术工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也可统一核定本辖区特设岗位数量,统筹使用。

  第六条 省级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市级以下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省直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类特设岗位应设置为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类特设岗位应设置为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第七条 特设岗位的条件一般应当高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本单位无相应常设岗位的,以本地区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平均条件作比照。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由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没有相应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符合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规定的;

  (二)为完成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特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

  1.承担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重大项目,以及甘肃区域特色产业相关任务的;

  2.高校中国家级、省级一流学科或一流本科专业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甘肃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级骨干专业;

  3.医疗机构中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科室),科研院所骨干学科(实验室);

  (三)符合引进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第三章  设置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数,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单位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

  (三)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招聘。事业单位要按照备案的特设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拟聘人员,招聘结果报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聘用。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聘用结果报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人员聘用、考核和待遇

  第十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因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课题),或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且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经备案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一个聘期。最长不能超过6年。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建立正式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和所聘岗位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相应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完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特设岗位人员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绩效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岗位核销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照备案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备案表》:

  (一)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变更聘用合同的;

  (二)特设岗位人员在一年内未按规定完成聘用的;

  (三)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人事关系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职责作用,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合理使用,最大化发挥特设岗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应对措施,指导事业单位提高特设岗位设置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加强对特设岗位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特设岗位合理设置、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特设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有关规定,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和聘用人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申报设置特设岗位的,直接撤销其特设岗位,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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