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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条措施”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 甘肃高质量发展再发力

23-03-23 09:21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余守萱

  中国甘肃网3月22日讯(本网记者 张玉芳)近日,省政府印发通知,同意实施《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优化准入准营环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减轻税费负担、加大服务供给、强化发展保障五大方面32条措施全力促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优化准入准营环境

  《措施》提出,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同时,进一步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经营者变更登记方面,自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对具备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分贴息。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

  此外,做好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对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减轻税费负担

  《措施》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

  加大服务供给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长足发展,《措施》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帮办服务水平、建立领导干部包抓联系制度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帮扶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做优。

  《措施》指出,建设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统计、监测、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

  强化发展保障

  《措施》要求,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群体需求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缴存模式,帮助个体工商户群体安居稳业。

  同时,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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