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彩礼返还规则解析
原标题:离婚纠纷的彩礼返还规则解析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方出现了彩礼数额偏高、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高价彩礼”不仅异化了婚姻的本质,也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分析这一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规则,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新时代家风。
典型案例:杨某某与马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双方发生纠纷,马某报警。8月,马某被送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杨某某主张结婚时给付彩礼12万元及黄金首饰110克;马某认可收到彩礼11万元和首饰110克,但称首饰在杨某某处。马某主张为杨某某购买价值9100元金戒指及陪嫁物品15001元;杨某某认可陪嫁包括电冰箱、金戒指等,但表示现仅存电冰箱和金戒指在其家中。
法院判决:法院准予离婚。关于杨某某主张马某返还彩礼12万元,黄金首饰110克的诉讼请求。杨某某未证实交付彩礼数额为12万元且黄金首饰现在马某处,故对其主张交付彩礼的诉请,以马某认可的彩礼11万元为基准予以认定。马某陪嫁价值证据不足,结合电动车在马某处,酌定为15000元,除电动车外归杨某某所有。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马某返还彩礼74000元。双方认可夫妻共同还贷27300元,因婚姻短暂无增值,杨某某补偿马某13000元。折抵后,马某返还杨某某61000元。
主持人:在离婚纠纷中,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阮 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主要考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在该案中,杨某某与马某共同生活时间仅半年有余,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形。虽然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鉴于共同生活时间显著短暂,若对男方给付的11万元彩礼完全不予返还,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充分考虑了马某为缔结婚姻亦有陪嫁财产的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价值15000元,在彩礼返还数额中予以相应扣减。这一裁判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双方的实际投入。
主持人:在彩礼返还诉讼中,关于彩礼数额、陪嫁物品价值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杨某某主张其给付彩礼12万元,但马某仅认可收到11万元。因此,杨某某对于其主张的超过马某认可部分的1万元,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遂以双方无争议的11万元作为认定彩礼数额的基础。关于陪嫁物品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马某主张其陪嫁物品价值15001元,但未能提交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严格遵循举证责任规则,其此项主张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杨某某虽不认可马某主张的15001元这一具体数额,但明确承认了马某陪嫁物品的具体种类,这意味着,关于“陪嫁物品存在”这一基础事实,已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得以确认。在此情形下,法院在不超出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合理范围内,酌定陪嫁价值15000元。这一裁判既维护了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追求实质公平的基本准则。
主持人:该案中,法院为何将彩礼返还数额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数额进行折抵处理?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27300元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在分割财产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因此,法院酌定杨某某补偿马某13000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的公平分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法院将马某应返还的彩礼74000元与杨某某应支付的补偿款13000元进行折抵,最终判决马某实际支付61000元。这一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追求的诉讼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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