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法律问题探析
原标题:遗嘱继承纠纷法律问题探析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公民个人财富也随之不断提升,同时因公民死亡后留下财产的继承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加。那么,是不是只要立了遗嘱就没问题?法律对遗嘱继承是如何规定的?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被继承人倪某兰与被告陈某人婚后生育被告陈某嵘、原告陈某莉。2019年5月12日,倪某兰自书《遗嘱》,遗嘱执行人为陈某人、陈某莉,内容为:本人现有与配偶陈某人共有房产及债务如下:一、某地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房产一);二、某地楼房一处(以下简称房产二)。经与配偶陈某人商议决定对两人共有财产分配如下:本人所持有房产一的50%所有权、房产二的50%所有权均由女儿陈某莉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本人在此声明此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愿,自愿立定,无任何人胁迫、威逼、利诱且本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由本人手写,一式一份。由女儿陈某莉保管、执行。立遗嘱人倪某兰,日期:2019年5月12日下午;地点:XXX室。倪某兰在该《遗嘱》其姓名、修改处捺印,陈某人、陈某莉在执行人栏内签名捺印。之后,倪某兰又分别立有两份遗嘱,分别就两处房产的继承进行了处置,与2019年5月12日的遗嘱内容并无冲突。陈某莉诉至法院要求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
主持人:本案中提到的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三是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倪某兰自书《遗嘱》均符合各要件,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且亲笔签名、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故本案中涉及的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主持人:陈某莉诉请确认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是否合理?
阮 磊:遗嘱的效力、遗产的确定是继承案件的重点、困难所在。如遗嘱人立有的遗嘱既能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又能确定具体的遗产,就便于遗产的高效继承。实践中,也有遗嘱人会订立多份遗嘱,如多份遗嘱的内容并无矛盾,则能相互印证遗嘱的真实性。本案倪某兰所立的遗嘱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法律形式,且多份遗嘱相印证,便于继承纠纷的处理。案涉两套房产的取得发生于被继承人倪某兰和被告陈某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再继承,其中二分之一归被告陈某人所有,另一半作为倪某兰的遗产。倪某兰生前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条件,应为有效遗嘱,遗嘱中均表明倪某兰个人财产由原告陈某莉继承,故原告陈某莉诉请确认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合理,应予以支持。
主持人:法律规定订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阮 磊:遗产如何分割往往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被继承人生前如留有明确有效的遗嘱会减少继承人之间矛盾的产生。为更好地订立有效遗嘱,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订立遗嘱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第一,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故在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等情形下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可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式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恪守遗嘱形式要件。《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第三,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建议选择: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第四,保留两类人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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