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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贪为宝 | 贪念一起,即入魔障

2025-05-14 08:55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说古道今】

  《左传·襄公十五年》有一则小故事:“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这个故事是说,宋国有个人得到了一块玉,想把它献给司城子罕。子罕不接受。献玉的人说:“我把这玉给玉匠看,玉匠认为是块宝玉,所以才敢献给您。”子罕说:“我以不贪婪为宝,你以玉为宝,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俩都失去了自己的宝,不如各人保有各人的宝物。”献玉的人叩头禀告说:“我带着这块玉,出门在外不安全。请让我献出这块宝玉以免遭杀身之祸。”子罕把他安顿在自己的家乡,让玉人把那块玉雕琢之后卖了,那人富有了之后,子罕让他回到了他的家乡。

  这则小故事,有人称作“宋人献宝”,有人称作“子罕辞宝”。前者是从宋人的视角看问题,他以玉为宝:“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后者是从子罕的视角看问题,他以不贪为宝:“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后人以“不贪为宝”为典,喻指清正廉洁,品德高尚。

  《幼学琼林·珍宝》:“从吾所好,岂曰富而可求;有命存焉,当以不贪为宝。”“宝”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有些人为了追求物质财富,而置道德操守甚至严刑峻法于不顾;不要说别人主动之“献”,甚至还会采取各种手段去“索”。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尊严和操守,则会视来意不明、来路不清之财宝为“粪土”,他们宁愿一生清贫,也不会在金银财宝面前心理失衡,不会在诱惑面前人格失守。

  人与人不一样,每个人之“所宝”也不尽相同。常言道,贪心不足蛇吞象。贪念一起,即入魔障;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只要在“贪”字上迈出第一步,就会有第二步、第三步,一步一步,自己的欲望就会失控,就会把自己拖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尚之)

  【草木清芬】

  名称:野桐 

  分布:陇南、甘南

  简介:野桐,小乔木或灌木。花期4-5月,果期5-8月。根药用,具有清热平肝、收敛、止血等功效。种子油可制油漆、肥皂、润滑油等。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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