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
原标题:我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
更好服务法治甘肃建设大局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采用条款式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26条,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公益普法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和普法任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路径、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六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法治宣传,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法任务清单发布制度,集中向社会公布年度普法任务清单,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法志愿者培训保障机制,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开展普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打造大学生普法志愿者品牌,常态化开展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库,推动案例资源共享,发挥典型案例在类案治理、行业规范、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规定(草案)》同时提出,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全过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等场所,开展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法律知识竞赛等法治实践教育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高等院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社团活动等形式,培养青年学生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的认识与理解,掌握常用法律知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履职责任清单,协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参与学校安全管理、法治教育、涉校矛盾纠纷化解、依法治校等工作,协助学校实施教育惩戒;鼓励中小学校聘请高校法学教师和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
《规定(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结合其工作特点和需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劳动报酬保障、休息休假权益、劳动安全责任、平台用工规范、劳动纠纷预防和化解等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遵规守法、依法维权。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宣传教育,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进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
《规定(草案)》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宪法广场、法治街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与提示监督工作机制,在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执法普法部门,采取提醒告知的方式督促落实普法责任;对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的,采取发出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作建议;对提醒告知函或者工作建议书不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明显改进的,进行工作约谈并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提醒告知函、工作建议书、工作约谈后,应当及时改进。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 2026-08-03甘肃省筑牢夏季消防安全屏障
- 2026-07-25甘肃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夜查行动
- 2026-07-25甘肃省检察机关三级联动保护“甘味”品牌
- 2026-07-25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党建工作暨基层党组织书记能力提升示范培训班在兰开班
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
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