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债务切莫私力越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追债的做法不可取
原标题:合法债务切莫私力越界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追债的做法不可取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我上门追要欠款,没偷没抢,怎么就犯法了?”一些群众对处理债务纠纷存在认知误区,他们手握合理债权,却为追债而触犯法律。本期“举案说法”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厘清私力追债的法律红线,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兑现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025年10月,陈某某因邻居赵某某拖欠其肥料款,多次电话催要、上门协商未果后心生怨气。在赵某某明确拒绝其进入家中、紧闭房门的情况下,陈某某不顾劝阻,强行踹开房门闯入赵某某住宅,在屋内大声辱骂、殴打赵某某,经赵某某多次要求退出仍拒不离开,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赵某某无奈报警求助。最终,司法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了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陈某某追要合法欠款为何会构成犯罪?
阮 磊:欠债还钱符合大众朴素观念,但民事债权的正当性,不能掩盖行为手段的违法性,行使权利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某某在赵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形下破门而入,入户后实施辱骂、殴打行为,经催告仍拒不退出,完全契合该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法益层面来讲,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人身权属于宪法保护的重要法益,追要欠款在法律上不能作为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阻却事由。债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一旦选用私闯民宅这类违法方式维权,即便目的合理,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追债本身并不违法,但以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索债,已然触犯刑法规定。
主持人:法律上如何界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阮 磊:在主观要件上,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侵入的直接故意,若属于误入住宅随即退出,或是火灾、遇险等紧急避险入户,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符合定罪条件;经房屋所有权人许可进入住宅,本身不存在非法的前提。
结合司法适用标准,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未经许可强行闯入私人居所,二是权利人明确要求退出,行为人拒不撤离。同时,参照治安与刑事的划分标准,只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生活,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拘留、罚款。而本案中陈某某强行破门、殴打他人且拒不离开,情节严重,完全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主持人:当事人以不懂法律为由辩解,能否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阮 磊:刑法理论将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违法性认识,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要求行为人具备事实故意:清楚房屋属于他人私有住宅,并且明知对方排斥自己进入,即可满足主观定罪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行为在刑法上具备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不需要知晓具体罪名和刑罚,只要清楚自身行为的外在事实,就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法律一经公布生效,便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规范约束力,国家推定每一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负有知悉、遵守现行法律的义务。倘若认可违法性认识欠缺就可以免责,刑法的规范作用将会形同虚设。私闯民宅本身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难以辨识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清楚对方关门拒入的客观事实,犯罪故意已然成立,其所谓不懂法,本质上是漠视法律规范。但我国刑法认可认罪悔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酌情考量,这是事后悔罪带来的量刑优待,和欠缺法律认知的免责抗辩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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