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做诈骗分子的“跑腿工具人”
原标题:莫做诈骗分子的“跑腿工具人”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的新模式,诈骗分子专门招募“跑腿工具人”转移赃款,妄图以此规避金融监管。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拆解此类犯罪新特点,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远离犯罪陷阱。
典型案例:2024年10月21日,陈某举、王某某在汽修店务工期间,受陈某乙邀约,前往某省从事所谓“取包裹”工作。陈某乙承诺全程报销路费,即便任务未完成也包管住宿,每完成一次可取1000元报酬。三人虽隐约意识到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却仍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某日,陈某乙等人在某中学附近,先后从货拉拉司机处、半挂车油箱上、公厕内取走三个现金包裹,涉案金额共计86000元。随后陈某乙从中拿出3000元作为三人的报酬,尚未将赃款上交上线,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陈某乙还曾于2024年10月伙同他人,以相同方式多次取走现金包裹,累计作案六七次,非法获利3000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核查案件证据,认定陈某乙、陈某举、王某某明知所取包裹内的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帮助上线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举、王某某有期徒刑各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主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赃款,为何仍被认定构成犯罪?
阮 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核心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处置的财物为犯罪所得。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行为人百分百确定赃款具体来源于诈骗、盗窃还是抢劫等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经手的财物大概率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对方给出的“高薪、低门槛、零风险”承诺,本身就是极为明显的危险信号;加之从货拉拉司机处、半挂车油箱、公共厕所这类非正常、隐蔽且不固定的地点收取“包裹”,刻意规避常规物流轨迹,采用“人货分离”的接头方式,明显是为了逃避警方侦查,这是犯罪活动中转移赃物的典型手法。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理应能判断出自己参与的绝非正当业务。因此,法院认定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持人:“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的犯罪模式,主要呈现出哪些特点?
阮 磊:这一新型犯罪模式主要有三大突出危害特点:首先,资金流转“脱钩断链”,完全脱离监管。该模式下,诈骗分子不再引导受害人通过银行或正规支付平台转账,而是诱骗受害人将现金通过同城快递、网约车配送,或直接放置在隐秘地点完成交付,彻底绕开金融监管体系。其次,作案方式“人机分离”,主要成员隐身幕后。诈骗团伙上线大多藏身境外,通过网络加密通讯工具进行远程指挥,在国内招募看似与案件无关的“工具人”,以“高薪跑腿”为诱饵,指使他们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包裹。这些“工具人”自以为只是从事简单劳务,实则成为犯罪链条末端的执行者,在不知情或心存侥幸的状态下,直接实施了转移赃款的关键行为,最终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最后,受害人财产追回“难上加难”,损失极易无法挽回。与仍留存于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同,现金一旦被“工具人”取走,便完成了物理转移,赃款可能被迅速分散、挥霍或隐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难以追回。因此,大家一旦遇到此类可疑情况,务必果断拒绝并立即报警,主动远离各类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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