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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如何防范版权法律风险

22-08-05 09: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编辑:张兰琴

  图书出版如何防范版权法律风险

  □王慧丽

  在出版业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侵权现象。对于出版社而言,一旦陷入侵权纠纷,会付出很大代价。因此,在出版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增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图书出版之前尽可能发现相关著作权问题并予以规避,尽可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种类多

  日常需警惕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对于图书而言,著作权纠纷中涉及的主要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等。主要的侵权行为是抄袭,也就是“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抄袭是出版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认定抄袭,需要从数量上和实质上来确定。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适当引用”做了规定,是否属于抄袭,就要判断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实践中,关于抄袭的认定较为复杂,也曾有因字数并不多的相似表述产生侵权纠纷。

  出版从业者同时还要注意插图的侵权问题。在图书中,插图既有漫画形式的,也有摄影作品形式的,两者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插图未经许可使用、未支付报酬的案件也很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作者对插图的著作权意识还很薄弱,经常会在网上搜索一些相关的图片直接放到书稿中,比如下载摄影爱好者拍摄并上传到网上的风景图片,一些游记中的图片等等。插图除了涉及著作权,对于一些人物图片来说,还可能涉及肖像权。

  未经许可将已发表文章选入作品中,同样构成侵权。对文学作品而言,不可避免地会选用一些优秀的、著名的文章,对此进行介绍、评论。还有一些汇编作品,将主题相近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这些选文和纳入汇编作品中的作品或作品片段,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一些难以联系到作者的作品,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

  坚持原创当先

  履行应尽义务

  出版物侵权,出版单位有没有责任?是不是可以以“文责自负”或者合同中的著作权保证条款来免除责任?都有哪些规避措施?

  实践中,有的著作权案件可能是出版单位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大多数案件是出版物的作者侵权,但著作权人在维权时,常常会把作者和出版者一同作为追诉对象。

  就出版社的编辑而言,要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注意义务在法律上确立了编辑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出版者无法仅仅以“文责自负”来规避责任。但如何界定“合理”?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第5.5条“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定,“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第5.6条和第5.7条分别具体规定了出版者未尽到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出版合同中作品的作者姓名是否与实际署名一致、演绎作品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是否与较高知名度产品大量重复等情形,同时还有“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尽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编辑如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呢?首先,根据《指南》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罗列的几项特定情形,进行重点审核。在审稿时,重点看正文中是否有脚注、资料来源,文后是否有参考文献,并与作者沟通确定是否所有引用的内容都标注了出处,是否有大篇幅引用的内容。

  此外,编辑的经验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有的书稿行文风格突然转变,出现“本文”“本研究”,或者结构上很像论文,这时就需要警惕了,最好复制一两句较为典型的话在网上查询。笔者在工作中经常这样验证,不少都能找到出处,从而判断引用量的多少。出版单位也可配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检测工具。总之,编辑要多存疑,多查证,多沟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尽可能避免著作权侵权问题。

  未雨绸缪先预防

  版权使用合理化

  规避著作权风险,首先应在合同上进行相关规定,合同中应清晰写明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保证条款,如:“著作权人保证拥有本合同授予出版方的全部权利,保证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著作权人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出版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虽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出版单位不能因为该条款免除责任,但可以凭借该条款向作者追偿。

  编辑在组稿时,给作者发送的交稿须知中应提醒作者在撰写图书时要注意著作权问题,如不要大量引用,引用他人成果要注明详细的资料来源等等。

  而且,作者引用的内容一定要注明出处。新修改《著作权法》中“权利的限制”规定了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针对的是教科书。由此可以看出,有的引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需要支付报酬,都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因此,要告知作者,凡是引用的内容,务必注明出处。

  对于书中的图片,实际工作中作者从网上下载图片直接放到书稿中仍很普遍。对此,要提醒作者,书中如果要使用大量的图片,可以从专业的图片公司购买,也可以自己拍摄;对于漫画,可以找专业美术人员画等等。

  此外,建议有条件的出版单位成立著作权专职管理部门,或者设法务岗位,利用专业力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对编辑进行相关著作权的培训。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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