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工伤救治和待遇发放等有关问题,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相关负责同志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权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抗风险,防意外”的职能,保障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使他们积极投身防控疫情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开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快速通道。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疫情事故,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申报齐全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是建立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及时提供工伤待遇保障。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障服务。
三、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如果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是提出申请。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后,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是优先受理。对经初审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正齐全后,及时受理。
三是优先认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疫情事故,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决定下达当天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确保工伤认定申请人及时获得工伤认定结论。
四、医护等相关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工伤医疗费全额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费全额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其他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
二是扩大工伤人员药品使用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相关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三是建立工伤医疗费报销绿色通道。对所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医疗费报销绿色通道,就近医治(不限定于协议医疗机构),即来即办,及时结算。
四是提供工伤保险经办“不见面”服务。对所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医疗费用申请、工伤待遇申请、转诊转院、康复治疗等审批业务采取网上办理方式,不能网上办理的可先电话、传真报备登记,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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