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甘肃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开发区在政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招商引资和其他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改革,积极借鉴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功能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应建立省级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落实相关奖惩措施和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向管理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整合、退出。
《条例》规定,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对区位邻近、集中连片、产业关联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和资源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园区、机构、人员统一管理。甘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开发区调整的重要依据。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开发区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开发区内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开发区内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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