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池并非免费,盗窃必受法律追究
原标题:共享电池并非免费,盗窃必受法律追究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如今,共享电池柜作为“换电服务”终端,是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的重要电力补给设施。虽布设于公共区域,但其所有权归属运营企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本期“举案说法”结合一起盗窃共享电池案及公共区域共享财物的权属认定规则,详解盗窃罪入罪标准与认罪退赃的量刑适用,引导社会公众敬畏法律,自觉守护公私合法财产。
典型案例:2024年7月30日,马某某驾车途经某新能源服务公司的共享电池柜时,发现电池柜检修门未上锁,遂起意窃取电池供自己使用。马某某打开检修门并按下机械按键,致使存放电池的柜门弹开,随即将一组共享电池取走装入车内。此后,他又驾车至另一处共享电池柜,以同样方式再次窃取一组共享电池。次日,新能源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巡检时发现电池柜异常,经后台数据比对锁定两处被盗点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价格鉴定,两组涉案电池共计价值3906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刑事追诉标准。办案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和轨迹研判,迅速锁定马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主动退还所窃电池,积极配合追缴。侦查机关将依法追回的全部电池发还被害单位,企业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盗窃罪,并判处缓刑。
主持人:共享电池柜放置于公共区域,是否意味着其中的电池可以随意取用?
阮 磊:电池柜虽然设置在公共区域,但是设备和电池产权全部归属运营企业所有,属于法定私有财产,放置地点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属性。企业投入资金购置设备、搭建换电体系,推行扫码付费的租赁模式,用户付费仅能获得临时使用权,财产本身的权属不会发生转移,这和停在公共停车场的私家车、卖场公共区域摆放的商品道理一致。设备柜门未锁只是企业管理上的疏漏,并不代表企业放弃财产权,更不能视作允许他人私自拿取。我国刑法保护各类法人的合法财物,私自秘密取走电池,本身就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旦财物价值达到追诉标准,就会构成盗窃犯罪。
主持人:盗窃两组电池的价值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这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阮 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便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涉案电池的价格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核算,结论具备法律效力,财物价值以案发时的客观市价为准,不会依照行为人的主观判断认定。3906元已跨过刑事立案门槛,其行为性质不再是简单的治安违规,而是刑事犯罪。即便盗窃金额达不到刑事标准,私自盗取财物依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拘留和罚金。另外对于曾经因盗窃受过处罚的人员,定罪标准还会下调,入罪门槛更低。
主持人:被告人主动退赃的行为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阮 磊:盗窃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掌控了被盗财物,犯罪就已经既遂。马某某把电池装车带走时,盗窃行为就已经完成,事后归还财物,无法抹杀已经构成犯罪的既定事实。但主动退赃、坦白供述,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我国司法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法院正是考虑到马某某全数退赔、认罪悔罪,完整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才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置。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并不等同于免除刑罚,只是暂缓执行刑罚。在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一旦违规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先的刑罚。因此,积极退赃可以获得司法层面的宽大处理。
- 2026-07-02敦煌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禁毒宣传
- 2026-07-02兰州二中组织举办禁毒主题游园会
- 2026-07-02山丹检察为青春注入“防毒疫苗”
- 2026-06-30剪纸里的禁毒课
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
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