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四十年 无权分得征地款
原标题:户口迁出四十年 无权分得征地款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近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靖远县法院宣判的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为群众正确处理户籍迁移与土地权益提供了指引。
王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后,王某将户口迁入李某甲家中,户主为李某甲父亲。李某甲父亲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土地十余亩,由家庭成员耕种。后王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将户籍迁出,并落户于外省,王某现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在王某公婆相继去世后,家庭承包地一直由李某甲弟弟李某乙耕种管理。2020年该土地被征收,李某乙分得土地征收款60余万元。王某认为,当年土地是按照户籍人口进行家庭承包,所以她有家庭人口份额分得土地征收款10万余元。李某乙则认为,王某早已将户口迁出,她已不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主张土地征收款。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曾落户在案涉土地所在村社,但其已将户口迁出40余年,并长期在外省生活。其既不参与原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也不依赖于原承包土地生活。且王某已退休多年,自退休之日起每月领取养老金,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案涉土地被征收时,王某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无权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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