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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平台谈恋爱 谨防骗子骗钱财

2026-05-11 17:29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交友平台谈恋爱 谨防骗子骗钱财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本以为遇到了真爱,结果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短短一年时间,两名男子被同一名冒牌“法院工作人员”骗走19万余元。看似甜蜜的婚恋交往背后,暗藏着以感情为诱饵的财产诈骗,看似模糊的情感纠纷,实则触碰了刑事法律红线。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分析一起冒充法官诈骗案,让读者从内心深处筑起一道防范婚恋诈骗的法治防线。

  典型案例:2018年11月,钱某在民政部门与他人合法登记结婚。2024年2月,其隐瞒自身已婚状况,在交友平台谎称离异单身,结识被害人金某某并确立恋爱关系。为博取信任,钱某虚构法院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后续以工作调动疏通关系、亲属就医、购置婚嫁黄金等理由,多次向金某某索要钱财。恋爱期间,金某某累计交付7.5万元。骗取财物后,钱某又以身份证过期、家人患病等借口推脱婚约。同时,钱某并未中断欺骗,2024年10月,其采取相同套路让张某某深陷虚假情感骗局,累计支付11万余元。2025年1月,两名被害人相继报案。经查,全部涉案款项均被钱某用于个人挥霍。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主持人: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向钱某转账、支付现金甚至购买物品,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赠与”?

  阮 磊:正常恋爱中,一方出于感情或结婚目的主动给另一方买礼物、发红包,或基于真实经济困难借出款项并约定还款,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在本案中,钱某从始至终就没有打算结婚,她早在2018年就已是已婚状态,“离异”说法完全是谎言。她不断编造“工作调动”“爷爷病了”等紧急事由,正是利用了被害人急于帮助恋人、期待共同未来的心理,使被害人陷入“如果不帮忙就会影响感情或婚事”的错误认识,从而主动交出财物。这完全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完整链条。因此,这些转账和现金交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交付。

  主持人:案例中钱某的行为为何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阮 磊:本案中钱某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非招摇撞骗罪,核心在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和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不要求行为人必然骗取财物,即便只获取荣誉、地位或感情满足也可能构罪。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利,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本案中,钱某虽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但她并非仅仅利用这个身份去骗取名誉、地位或感情享受,而是将虚假身份作为工具,配合“工作调动需要打点”“爷爷生病”等一系列虚构事由,直接诱导被害人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19万余元。她的根本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钱财,“法院工作”身份不过是让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和婚恋诚意的一层伪装,整个行为最终指向财产而非国家机关威信。因此,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钱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追缴,被害人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权?

  阮 磊:如果被告人将赃款全部挥霍且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决的“追缴发还”可能面临执行困难。但被害人仍有以下维权路径:第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刑事判决已判令追缴赃款,但这本质上是公法处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钱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这能对被告人形成持续压力,促使其主动偿还。第二,密切关注被告人出狱后的财产变化。一旦发现其名下出现可执行财产(如工作收入、继承或受赠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三,申请法律援助或临时救助。被害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虽然无法弥补全部损失,但能缓解眼前经济困难。第四,追究婚恋平台的补充责任。被害人应及时向交友App平台反映情况,要求平台提供钱某的实名认证记录。如果平台存在审核不严、放任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的问题,被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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