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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借他人的法律风险

2026-01-09 10:04 来源: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银行贷款转借他人的法律风险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因资金周转相互借钱本是常事,但若这“借”的钱并非出自自己的口袋,而是从银行借来的,性质就截然不同了。本期“举案说法”将以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为例,帮助公众认清法律边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张某与苏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9月,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委托张某帮助办理贷款事宜,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7万元。贷款成功后,张某与苏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将7万元贷款转借给苏某,由苏某每月将应还金额汇入张某账户,再由银行划款。因银行卡限额,张某在借款合同签订当天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苏某本人。后苏某未按期还款,张某担心影响其个人征信,遂垫付了还款金额并将苏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受被告苏某委托,帮助其办理贷款手续,并在收到贷款后转借给苏某,本质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帮助朋友从银行借贷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阮 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将面临三重“风险”:首先,是民事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转贷合同无效。这意味着,朋友承诺的“利息”将不被法律支持,最多只能要求返还他实际收到的本金。其次,是个人征信受损。银行与个人建立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且合法的,还款义务人永远是个人。一旦其朋友中断还款,银行会向个人追索,并将逾期记录上报至个人征信报告。最后,是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如果转贷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如数额巨大、多次转贷),可能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

  主持人:本案中,张某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了7万元,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了3万元?

  阮 磊:本案中,法院最终仅认定3万元借款本金,其直接的法律原因在于原告张某未能完成其法定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其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向苏某交付了7万元现金,但苏某仅承认收到3万元。此时,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7万元现金交付给苏某。他未能提供收据、录像、证人证言等任何能直接证明交付7万元的有效证据,因此,其关于“已交付7万元”的主张便缺乏事实支撑,无法被法院采信为法律事实。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返还3万元,正是这一证据规则和法律逻辑的精准体现。

  主持人:对于套贷转贷行为,法律是如何制裁的?

  阮 磊:法律否定的是“转贷牟利”这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套贷转贷扰乱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法律必须表明立场,宣布其无效,并剥夺行为人基于违法行为期待的收益(如利息)。这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是,法律并未否定“财产权益应予返还”这一基本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返还3万元(法律认可的),并非在强制执行那份无效的借款合同,而是在执行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将财产关系恢复到借款发生之前的状态。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任何形式的资金流转。试图通过金融套利来运作,最终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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