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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设施存隐患致男童受伤 漳县法院厘清权责定赔偿

2025-12-25 10:56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校园设施存隐患致男童受伤

  漳县法院厘清权责定赔偿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包金平)近日,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附属设施致未成年人损害纠纷案。涉案小学因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赔偿受伤男童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承担60%的侵权责任;黄某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25年端午节假期期间,6岁的黄某在位于其就读的小学的一荒废围墙墙角玩耍时,踢踹该处年久失修、墙体已出现明显裂缝的砖柱,导致砖柱倒塌,黄某右脚被砸伤。经诊断,黄某为躁关节骨折、跺关节肿胀、头皮裂伤,共花费医疗费等数万元。

  经查,该废弃砖柱属于学校附属设施,学校未针对该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隔离、加固等防护措施。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父认为,学校对其所有的围墙疏于管理维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且地点在校外,黄某系自行前往荒废墙角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认为墙体倒塌系多年风雨侵蚀的自然损耗,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校园围墙作为学校附属设施,无论位于校园内侧还是外侧,学校均作为所有人、管理人负有法定管理维护义务,且此义务是持续性的,不因节假日而中止,其范围亦不仅限于校园围墙之内,而是覆盖了该构筑物可能影响到的所有区域,包括墙外的公共空间,故管理人发现学校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时需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校外受伤时,监护人的监护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比例,但该过错不能免除学校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校园并非隔绝风险的“绝对安全港”,责任划分既关乎教育温度,更彰显法律理性。“意外发生地”不等于“责任归属地”,“尽到监管职责”才是学校的“免责盾牌”。唯有家校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厘清权责,协同织密安全防护网,才能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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