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冒用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维权指南
原标题:身份冒用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维权指南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后,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更会引发征信污点。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身份冒用案例,帮助读者理解其中涉及的法律罪名、认清背后的法律风险,并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典型案例:2024年4月,冯先生在办理贷款时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多笔网络贷款已严重逾期。经进一步核查,他发现这些贷款源于多年前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冒用者累计通过各种渠道贷款45万余元,部分款项虽被归还,但仍有10万元逾期未还,导致冯先生个人征信受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查,胡某某捡拾冯先生的身份证后,冒用其身份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在网络平台开通金融功能进行贷款,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及炒股。后因无力偿还,胡某某停用相关账户并丢弃证件。2024年8月,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损失,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两罪并罚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主持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和贷款,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哪些罪名?
阮磊: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和贷款的行为,可能涉及多项刑事罪名,主要包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贷款诈骗罪。在本案中,胡某某捡拾冯先生的身份证后,谎称自己是本人,成功在银行办理银行卡,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金融账户实名制原则,扰乱了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营,因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胡某某冒用冯先生身份在各平台申请贷款,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和炒股,这明显体现了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财产权,还破坏了金融信用体系。金融机构依赖身份真实性来评估风险,冒用行为会导致信贷数据失真,进而影响整体经济安全。法院对胡某某数罪并罚,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复合型犯罪的从严惩处。
主持人:胡某某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为什么法院会从轻处罚?
阮磊:胡某某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主要在于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积极退赔损失等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案件高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中,胡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并主动交代了冒用身份办卡和骗贷的全过程,这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调查成本,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同时,胡某某积极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这是量刑从轻的关键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退赔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它修复了部分社会关系,减轻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冯先生因胡某某的行为背负债务和征信问题,胡某某的退赔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经济压力,这也符合刑法中“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法院认为其犯罪手段虽恶劣,但未使用暴力,且归案后表现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适用缓刑。
主持人: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阮磊: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证件,避免随意丢弃或借给他人。例如,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正规机构,并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以及时发现异常。同时,建议启用金融账户的多重验证功能,如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以增加冒用难度。不轻易在网络上透露身份证号、手机号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冻结或注销冒用账户,并申请更正征信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有权对错误征信信息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查处理。如果造成实际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本案中,冯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诉胡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和实际损失,或追究金融机构的审核过失责任(如果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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