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法律解析
原标题: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法律解析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日常生活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事故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厘清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为公众提供法律参考。
典型案例:陈某于2022年8月2日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22年10月25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2年11月18日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所载:2022年10月25日16时27分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电动自行车右侧低位与道路西侧立肩石碰擦,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死亡。经调查,无法查证事发时电动自行车倒地的原因。2023年5月11日,陈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之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持人:为什么在本案中陈某的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
阮 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要求事故的发生不能主要由职工自身的过错导致,而是以第三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为主因。在实践中,这一标准的判断往往依赖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类似证明文件。如果事故责任无法明确划分,但证据显示职工存在明显疏忽,如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被推定为负主要责任,从而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本案中,陈某的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核心原因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明确责任方,但通过分析事故现场情况推断出事故直接原因是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路边立肩石碰擦,且无外部干扰因素。这表明事故很可能源于陈某自身驾驶中的疏忽,如未注意路况或控制车速,因此人社局和法院均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主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职工或家属应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以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
阮 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职工或家属若要成功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以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证据收集应围绕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和外部因素展开,具体包括:第一时间报警并获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证明文件,这是最核心的证据;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路况、车辆位置和损伤情况;寻找目击证人并获取证言;保留医疗记录和费用单据,以证明伤害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有行车记录仪或监控录像,应尽快调取并保存。这些证据的综合作用在于还原事故真相,排除自身主要过错的可能性。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方面,作为官方文件,它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能客观描述事故环境;另一方面,本案证明显示“无法查证事发原因”,但结合路况分析暗示了陈某的自身责任,从而被认定机构采信。从法律角度,交警证明虽非绝对的责任认定书,但在缺乏相反证据时,法院和人社局通常会依据其内容进行推断。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即认定机构基于现有证据作出最合理的判断。因此,职工或家属在类似情况下,不应仅依赖交警证明,而应主动补充其他证据,如专家鉴定或第三方报告,以强化主张。
主持人: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明确认定,工伤认定机构应如何权衡证据?
阮 磊:当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明确认定时,工伤认定机构和法院在权衡证据时,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合理性推断来作出决定。具体而言,机构会审查所有可用证据,包括交警报告、现场记录、证人陈述等,并评估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如果证据显示事故可能源于职工自身过失,且无第三方责任迹象,则倾向于认定职工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有证据表明外部因素为主因,则可能支持工伤认定。在本案中,责任无法查证,但认定机构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路况的描述,推断出陈某未尽注意义务,从而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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