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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假离婚”恶意逃债行为说“不”

2025-03-03 17:10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向“假离婚”恶意逃债行为说“不”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2025年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针对“假离婚”现象作出专门规定,以规制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探讨新司法解释在规制“假离婚”、保障债权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周某(男)与吴某(女)2018年登记结婚。2025年,周某因经营失败欠下债务800万元。为逃避债务,周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购置的两套房产(总价值1200万元)均归吴某所有,周某“净身出户”。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且周某继续使用其中一套房产经营公司。同年,债权人刘某发现周某与吴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周某与吴某系“假离婚”,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查明,周某与吴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财产分割明显失衡。案件审理后,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假离婚”,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两套房产重新纳入周某的责任财产范围。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持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是如何界定“假离婚”的?

  阮 磊: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规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手段,恶意逃避法定义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财产分割异常。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如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财产分割与双方实际贡献不符;第二,婚姻状态存疑。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存在频繁离婚复婚的行为;第三,行为目的不纯。如逃避债务、获取购房资格、享受低保政策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周某与吴某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财产分割完全偏向一方,因此,法院依据上述特征认定其构成“假离婚”。《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假离婚”的界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严肃性的维护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主持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债权人保护有何规定?

  阮 磊: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若夫妻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比如无偿赠与、净身出户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将综合财产分割比例、子女抚养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定。这一规定直接打击以“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强化了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若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措施也通过刑事手段加大了对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主持人:“假离婚”行为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阮 磊:第一,一旦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在“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比如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车辆、存款等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些财产就成为了该方的个人财产。即使之后双方想复婚,复婚前已分割的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自动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假离婚”后,双方各自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各自的个人财产。一方在“假离婚”后购买的房产、获得的投资收益等都归个人所有,与原配偶无关。如果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有新的财产积累,这些财产也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第三,在“假离婚”时,若对债务分担也进行了约定,一般情况下该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债务分担协议无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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