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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2024-09-03 09:29 来源:新甘肃·甘肃法治报

  原标题: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龚利芳)为建立健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推进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近日,省司法厅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年初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年度重点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12月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会商机制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参与,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研究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通报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机制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土地房屋征收、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金融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会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选择2至3个领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一季度要对上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案件比较集中的部门开展专项监督。

  各级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梳理本行政执法领域内社会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事)件,以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情况应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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