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问题
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问题
【作者】 项廷宇 杨普选
【作者单位】兰州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关键词】戒毒执法;检察监督;融合发展;机制完善
【摘要】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活动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存在收治戒毒人员程序不规范、戒毒人员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也面临相关规定笼统、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对此,建议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机制,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升检察监督精准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容】
一、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国现有四种戒毒措施,即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其中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以及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作出为期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降低因吸毒引发的犯罪率。其次,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可以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帮助他们摆脱毒瘾,恢复身心健康。最后,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还能够提升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尊重,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毒品滥用易引发各类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通过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能够有效减少因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从个体层面来看,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为戒毒人员提供了摆脱毒品依赖、重获新生的机会。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单纯依靠个人的意志力往往难以戒除。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戒毒人员能够接受系统的戒毒治疗和康复训练,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从而提高戒毒的成功率,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司法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提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四区五中心一延伸”。即按照毒品成瘾原理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戒毒医疗、诊断评估等戒治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进行全方位身心康复,建立以分期分区为基础、以专业中心为支撑、以科学戒治为核心、以衔接帮扶为延伸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强戒人员从公安强戒所转入司法强戒所以后,按照“四区五中心”逐期逐段接受康复戒毒,直至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运行过程中,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模式会因地区差异、管理水平、期段衔接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甚至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同区域或中心之间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分配上可能存在差距,导致某些区域或中心工作开展受限,影响整体戒毒效果。
(二)专业人员短缺。戒毒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如心理咨询师、康复训练师等,但可能存在专业人才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
(三)后续照管衔接不畅。戒毒人员在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与社会后续照管环节的衔接可能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跟踪和支持,增加复吸风险。
(四)不能按期转所矛盾比较突出。《禁毒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戒毒人员先被转送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目前,随着强戒人员数量减少,一些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按照规定及时转移戒毒人员,甚至直接将戒毒人员戒毒期限在公安所执行完毕,严重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秩序。
(五)对刑满释放戒毒人员需要继续执行强戒任务的,由哪个部门负责交接,哪个部门监督执行,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以上各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制度,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戒毒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秩序和安全,确保戒毒执法行为法治化、规范化。
三、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融合的必要性
戒毒执法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肩负着重要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毒品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戒毒执法与监督检查的深度融合变得愈发紧迫和必要。这种融合不仅是提高戒毒工作效果的关键,也是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的必然选择。
(一)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融合的法律基础
戒毒执法管理检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地位、程序和监督机制。《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和程序,为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还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都为戒毒执法检察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改进,这一机制在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戒毒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的理论基础
首先,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体现了法治原则与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融合,正是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检察监督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能够确保戒毒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能够实现戒毒人员权益保障。戒毒执法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检察监督可以确保执法活动依法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戒毒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其基本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融合理论强调在戒毒执法过程中,通过检察监督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再次,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随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融合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通过监督机制的完善,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预见性。
最后,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之一就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戒毒执法领域,检察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的现实需求
一是有利于提高戒毒效果。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提高戒毒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戒毒的整体效果。
二是应对执法挑战。当前,戒毒执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及时转所、缺乏后续照管方面的问题,及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通过融合检察监督,可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约束和指导,有效应对这些挑战。
三是促进信息共享。在戒毒执法过程中,信息共享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融合检察监督,可以促进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通过检察监督,可以对戒毒执法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的优势分析
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能够提升执法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信任执法过程,增强执法的公信力。也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监督,可以发现并解决资源配置中的不合理现象,优化执法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可以增强执法规范性,检察监督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减少执法随意性和偏差。当然融合检察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对待,促进戒毒人员的顺利康复和社会融入。
长期来看,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融合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建设,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可以形成一套长效的监督机制,为戒毒执法提供持续的保障和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融合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选择,也是现实需求的迫切呼唤。通过融合,可以优化执法过程,提高戒毒效果,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戒毒执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融合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融合方面的实践探索
现阶段引领全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基本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意见》,这也是一条实现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在深度融合方面走实走深的探索之路。
(一)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的目标任务
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为探索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提供更多实践经验,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二)明确戒毒执法管理检察监督范围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入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包括接收戒毒人员、依法处理违禁品、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等情况。
2、强制隔离戒毒所重点执法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准予戒毒人员所外就医、通信通话、探访探视,提请变更社区戒毒,对戒毒人员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单独管理,对戒毒人员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情况。
3、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治疗、所内表现等实行分别管理、分期管理、分级管理情况。
4、戒毒人员脱逃、破坏戒治秩序、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所内死亡、涉嫌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未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情形处理情况。
5、依法保障戒毒人员治疗康复、习艺劳动、生活卫生、教育矫治、权利救济渠道告知等合法权益情况。
6、戒毒人员复议、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等处理情况。
7、发生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暂停新收、解除在所临时安置戒毒人员等应对措施情况。
8、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三)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和检察监督情况,研究分析解决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困难和重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收治、提前或延长戒毒期限、变更戒毒措施、所外就医等事项,应事前通报驻地基层检察机关,确保及时掌握情况。
3、建立实地检查制度。驻地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等实际情况,定期深入所区实地查看和监督,处理遇到的问题。
4、建立受理戒毒人员检举、申诉制度。在探访室、候访室、戒毒人员生活区等场所设立检察信箱,公布受理电话,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受理戒毒人员的各种检举、诉求。
5、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发生戒毒人员脱逃、重大疫情、违禁品流入等安全事故和所内死亡情况,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通报驻地基层检察机关,以便对紧急情况及时介入并跟进处置。
6、建立检察监督回复、异议处理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省级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驻地市级和基层检察机关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不断加强彼此沟通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通有无,不断提升强制隔离戒毒监管力度和水平,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兰州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融合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共办理监督案件2438件,主要集中在监督接收戒毒人员适用法律、权利救济渠道告知与监督强戒期间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仍需执行强戒,两类案件占监督案件办理总数的46.6%,共制发检察建议2036份,采纳率97.4%。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是笔者本人所在兰州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的工作情况。
1、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相互配合,做好日常检察监督
一是及时报告重要事项。按照驻地检察院办案工作要求,书面报告戒毒人员基本情况、戒毒人员出入所情况统计表、生产工作情况及内部现行管理制度等资料。按要求报告戒毒人员收治、离所就医及解除回送等情况,确保检察机关实时掌握重要执法事项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开展全过程和各环节检察监督。二是保证各个时期检察监督不断档。配合驻地检察院对戒毒所疫情防控、大队管理、生产现场管理、食堂管理、值班值守、戒毒人员控告申诉情况及与家人通话情况等相关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检察监督,确保各个时期检察监督不断档。三是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铸忠诚警魂”活动、主动创稳行动和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主动邀请驻所检察官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深度交流,不断提升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四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认真总结检察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困难问题,共同推进检察监督和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去年以来,全所共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检察35次,全程跟进监督重要执法活动2次,召开联席会议5次,监督整改安全管理方面问题隐患2项。
2、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推进案件办理
自我所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工作以来,共收到检察建议书2份,针对检察建议书,全所上下高度重视,主动进行工作对接,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措施,认真办理落实。坚决杜绝问题纠而复生,按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3、积极配合,完成卷宗调阅工作
积极配合驻所检察官开展戒毒人员卷宗调阅工作,一是对近3年来由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入我所的戒毒人员共 336人,逐一核对排查线索。二是对近3年出所戒毒人员个人执法档案逐一排查调阅,共计查阅840份卷宗。
4、配合检察部门,开展谈话询问工作
配合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开展戒毒人员谈话5次,共80余人次,详细询问戒毒人员戒毒措施、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习艺劳作、日常作息、住宿餐食以及对管教民警规范执法及戒毒所管理制度的意见建议,并告知戒毒人员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戒毒的方式和渠道,确保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戒毒执法、权益保障、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收到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反馈。
对照检察监督工作各项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相互支持、通力配合,形成了高效协同的联动检察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深度融合、双向共赢,共同助力平安兰州建设。
五、戒毒执法与检察监督融合机制的完善
尽管全国各地在戒毒执法管理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经验,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戒毒执法与检查监督的融合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公安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吸毒人员的查处、决定执行强戒措施等,而不是参与强戒任务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任务的执行职责;而检查监督部门则应着重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权力交叉等问题,确保执法与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是融合机制的重要支撑。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包括吸毒人员的基本信息、戒毒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等。这样做有利于监督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执法动态,发现潜在问题,为精准监督提供依据;执法部门也能够借助监督部门的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执法水平也是完善融合机制的关键环节。针对戒毒执法人员,应开展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对于检查监督人员,要加强监督业务知识、数据分析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通过开展联合培训、交流活动等,促进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戒毒执法监督,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建立健全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推动戒毒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此外,还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戒毒执法工作和检查监督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将执法效果、监督成效等纳入考核指标。通过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督促整改,从而激励各方积极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总之,完善戒毒执法与检查监督融合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明确职责、信息共享、人员培训、公众参与和考核评价等多方面的措施,不断优化融合机制,提高戒毒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构建无毒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国务院《戒毒条例》
4、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6、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2023年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7、2013年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8、2013年公安部、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9、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
10、司法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
- 2024-08-21我省申报的2个试点项目——入选绿色低碳交通强国建设试点
- 2024-08-21借司法建议之“势”蓄社会治理之“能”——省法院助力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 2024-08-21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取得阶段性实效
- 2024-08-21酒泉3个未检品牌获评全省之优
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
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