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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担责? 法院:学生双方学校都应担责

2024-04-12 09:13 来源:兰州日报

  原标题:以案释法

  小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担责?

  法院:学生双方学校都应担责

  学生在校园内快速奔跑、相互拥挤、嬉戏打闹,极易发生意外,发生意外受伤后,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学生在校园内奔跑相撞导致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1年9月,在某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小甲在校园内与四年级学生小乙在教学楼楼梯口拐弯处相撞,致使小甲左眼受伤,后小甲将就读的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4万余元。

  【审理查明】2021年9月,小甲时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案外人小乙时为该校四年级学生。当日小甲在某堂课上课途中,任课老师让小甲去其他教室找凳子,在教学楼楼梯口拐弯处,小甲与小乙相撞,小甲被当场撞倒,左眼受伤。事发后,小甲被紧急送往兰州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2022年1月,小甲在其父亲、姐姐陪同下前往上海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眶骨骨折,左动眼神经麻痹,左上睑下垂。后全麻下行左眼眶壁骨折整复术+眼眶壁骨折钛板固定术+眶底探查和修复术+眶骨缺损修复术+周围神经嵌压,术中植入可吸收内固定板钉,后在上海继续进行左眼康复治疗,月底乘机返回兰州。另,小甲在兰州某医院进行了数次康复治疗并赴上海某医院进行复查。

  诉讼中,经依法委托甘肃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甲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庭审中,小甲明确表示不要求小乙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小甲与案外人小乙在教学楼楼梯口拐弯处相撞,事发时二人均在奔跑,并且在上课时间,当时无老师或者工作人员进行提醒和阻止,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存在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情况。故某小学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甲与小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对在楼道尤其是存在视线盲区的楼梯口奔跑易发生事故应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应减慢速度并左右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但是二人均未对周围环境给予足够注意,导致避让不及相撞,小甲与小乙均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小学承担70%的责任,小甲、小乙各自承担15%的责任。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要求小乙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某小学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判决被告某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甲支付各项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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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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