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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发生车祸死亡,酒友是否担责?

2023-10-25 09:25 来源:兰州日报

  原标题:醉酒后发生车祸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何某、姚某诉被告夏某、楚某、马某、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何某、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基本案情】今年7月初,原告何某、姚某之子何小某与被告夏某、楚某、韵某、马某一同聚餐饮酒后,何小某骑夏某的摩托车将楚某送回住处。夏某、韵某与马某去附近的KTV唱歌,因KTV关门,三人在路边等何小某,何小某返回后将摩托车交给马某,由马某先骑回夏某家。夏某、韵某与何小某又乘坐出租车去茶屋喝茶,后夏某与何小某同回住处。何小某再次骑夏某的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何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小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认定四被告有过错且与何小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四被告与何小某系朋友关系,相约在一起聚餐喝酒,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何小某酒后驾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因饮酒而引起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从法律的因果关系考虑,无法证明四被告与何小某饮酒造成了何小某死亡的结果。何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驾驶技能以及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四被告有事先邀约或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故意强行劝饮的行为,原告要求四被告对何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关于共同饮酒致死实际上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明确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因为劝酒等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三种:法律的直接规定;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该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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