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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布202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2-12-12 09:40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程健

  中国甘肃网12月9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日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202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兰州市榆中县张某某未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2022年1月6日,兰州市农监中心、市执法队和榆中县相关单位对榆中县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抽自榆中县某农业有限公司草莓样品中氯氰菊醋限量值为0.07mg/kg、实测值为0.26mg/kg,烯吗限量值为0.05mg/kg、实测值为0.083mg/kg,该产品检测不合格。

  2月8日,榆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当日,当事人提出申请复检,2月15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经调查:被抽样的10号日光温室棚属于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外包生产区域,张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共承包了4座日光温室棚(1号、4号、7号、10号),用于种植草莓,该批草莓于12月4日开始陆续进入采摘期,通过2021-2022年度草莓产量台账记录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由于产量台账记录为4座棚混记,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3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导致在采摘期的草莓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榆中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掖市甘州区张某不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5月15日,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报称有人在洋葱地内冲施毒死婢农药。执法人员对举报区域进行现场勘验并抽取洋葱苗和土壤,经检测:洋葱苗毒死实测值0.24mg/kg(《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在蔬菜上使用)。

  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将该案移送张掖市公安局。

  张披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于2021年10月18日,将此案移送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洋葱成熟后再未检出毒死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2年1月14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向本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张某某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重新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洋葱种植过程中冲施毒死蝉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0元。

  庆阳市镇原县辉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案

  2022年5月24日,镇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崇信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从镇原县辉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调运的生猪屠宰后部分销往宝鸡市渭滨区冠润家生活超市,4月28日经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该批猪肉含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要求协助查办。

  5月28日,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动物产品立案调查,对现场拍照、并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

  经调查:当事人在育肥猪饲养过程中,一头猪出现拉稀、咳嗽、感冒等症状,4月22日、23日分别肌肉注射兽药针剂恩诺沙星和磺胺啼呢类药物一次,4月27日该社往平凉市崇信县生源屠宰有限公司调运生猪60头,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张(NO:6204284333),其中包括近期注射过药物、未超过休药期的这头猪,该批生猪屠宰后部分销往宝鸡市渭滨区冠润家生活超市,上述猪肉产品货值200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镇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猪肉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昌市永昌县周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案

  2021年10月19日,金昌市永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查处有关涉嫌兽药残留不合格生产单位的通知》称:永昌县焦家庄镇河滩村五社村民周某养殖场1号和2号鱼池中的水产品检测出孔雀石绿残留。

  经永昌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鱼池于2021年9月26日被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并检测出孔雀石绿残留,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之规定。当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被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并检测出孔雀石绿残留后,当事人对1号池和2号池660条648公斤虹鱼和金鳞鱼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永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孔雀石绿,并对1号池和2号池660条648公斤虹鱼和金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庆阳市正宁县鑫乐农牧有限公司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1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开展2022年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中,在正宁县正宁鑫乐农牧有限公司兽医室发现人用药品:生脉注射液(规格10ml,数量70支)、肌昔注射液(规格2ml,数量50支),市农业农村局将违法线索移交正宁县农业农村局查办。当日,正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药品进行异地登记保存、拍照、并进行了现场勘验。

  经调查:当事人在网上共购买人用药品生脉注射液8盒、肌注射液6盒用于动物治疗,治疗时生脉注射液用了1盒,肌昔注射液用了1盒。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正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人用药品生脉注射液70支、肌注射液50支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凉市静宁县靳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2022年3月21日,静宁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甘沟镇马坡村靳下组靳某家门口停放一辆贩运车,车上载有母猪,看不见母猪有耳标,主要是猪叫声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地点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备案的信息。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母猪以及运输车辆未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法人员经请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经营、运输涉案母猪共13头,每千克是6元,总重3300-3400千克,货值共约2万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靳某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静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货主斯某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一倍以下的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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