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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推动产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解读

22-11-29 08:25 来源: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 编辑:程健

  原标题:法治力量推动产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解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11月25日,《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乡村振兴为主线,重点从规划引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促进我省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发展富民产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省乡村振兴局坚持把产业和就业作为发力重点,自去年以来每年按5%的增幅持续提高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今年达到55%,实际支出达到110亿元以上,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发展带来的红利。拓宽省外劳务输转、东西部劳务协作和省内就近就地就业3个就业渠道,输转城乡富余劳动力500万人以上,其中脱贫劳动力200万人。”省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高俊生介绍,今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6.2%,有力巩固了农业增产、乡村提质、农民增收的良好势头。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构建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鼓励创建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升“甘味”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推动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集中体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表示,《条例》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可操作。我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全科医生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充实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如何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基层干部和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乡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下一步,乡村振兴工作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村民的共同努力,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按照省委的工作安排,建设宜居宜业乡村。”孙先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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