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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启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http://www.gscn.com.cn 2007-1-16 8:48:48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省市属普通高校甘肃籍贫困生家长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

  本报兰州1月15日讯(记者马效军实习生朱富林)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我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已正式启动。从现在开始,我省省属和市属公办普通高校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接到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汇到学生所在高校的账户。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信用社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受益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家长自付。我省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信用社给予补偿。风险补偿金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学生家长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由学生本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不得重复贷款。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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