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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http://www.gscn.com.cn 2008-5-16 15:42:0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5•12”特大地震,给四川省和我省中东部地区造成了重大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切,心系灾区,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送温暖、献爱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高尚情操。但同时发现有个别人利用广大群众对灾区民众的拳拳爱心,投机钻营,借机敛财,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和有关慈善机构的声誉,也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心和情感。根据社会募捐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社会捐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商场、街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救灾捐赠站(点)或以义卖、义演、倡议等形式举办捐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或举办;否则,一律按照非法募捐对待,由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募捐活动支援地震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6号)要求,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所募款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及时公示。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在报刊醒目位置、重要新闻时段播发提示信息,提醒群众谨防上当受骗。要持续播报各级民政部门的捐赠热线和账号,并公布各级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的捐赠热线、账号。

  四、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网通等电讯部门要严格审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进行社会捐赠的各类信息。发现不具备社会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发布募捐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严肃查处。

  五、单位或社会组织只能向内部职工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募款物要及时解缴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个人、公司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捐款箱、捐赠账号或举办义卖、义演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并由民政部门收缴非法款物。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募捐活动,要迅速查处,依法严惩。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稿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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