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赵伯平)《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由西安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商事调解与仲裁论坛”获悉,新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双方当事人可自主选择首席仲裁员,进一步增强了仲裁的透明度,加强了对仲裁员的监督。《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诞生于1995年12月。
据介绍,在以往的仲裁中,往往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很难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新的《仲裁规则》就首席仲裁员的确定规定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由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等四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此外《暂行规则》在证据方面的规定条款不多,且有操作难度。新的《仲裁规则》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了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证据提交的期限、证据交换、证据认定,不能举证的责任等,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新的《仲裁规则》还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上不签名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出具本人书面意见。经仲裁员本人同意,可以将书面意见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这样既增加了仲裁的透明度,加强了对仲裁员的监督,也提示仲裁庭谨慎行使裁决权。
名词解释
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时,一般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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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