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经济基础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网络表达还存在其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显性制约主要有:
网络表达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关于网络表达的法律保护,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刑法》、《国家保密法》、《国家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保护网络表达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针对网络的法律仍还不健全,还欠缺对信息保护、信息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知情权维护等方面的立法。
网络表达保护的社会阶层非常有限。受经济发展所限,网络表达保护的社会阶层基础薄弱,更多弱势群体关注的是经济权利,生存权利,对网络表达还无力顾及。
网络表达保护的技术因素发展不平衡。由于城乡网络技术水平和基础设施的不平衡,使用网络者事实上主要是文化素质高、收入高、最具社会影响力的阶层,或者是发达地区的公民,与落后地区的公民相比较,造成了网络表达上的不平等。
隐性障碍主要有:
文化的排斥。大量网络表达的尖锐、直接、具有批判揭露性的言论表达方式,使相当一部分公众对这种缺乏包容的尖酸刻薄的表达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感、抑制乃至抵触,对我国公民网络表达权利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作用。
知识的局限。网络表达要求传播者和接受者具有较高文化层次,这就限制了一部分由于自身知识水平较低的公众获得网络表达权,这种违反大众传媒本性的媒体歧视几乎剥夺了偏远地区的农民和贫困的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利。
信息的滞流。表面上看,网络表达的传播和接受已经被赋予了自由的权限,但是传播的过程是一条含有多个环节的链条,其中无论哪个流通环节停滞,都会导致网络表达受阻。(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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