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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加购物次数旅行社要赔钱

http://www.gscn.com.cn 2007-3-27 15:42:24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擅加购物次数旅行社要赔钱

  我省将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安排推行统一出境旅游合同

  本报记者李彦琴为您报道昨日记者从甘肃省旅游局获悉,我省将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安排,推行使用新的出境旅游合同。

  购物:次数不得过“半”

  按照新的出境旅游合同,游客在合同中将会标明“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比如10天欧洲5国游,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5次。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用餐:杜绝不确定性用语

  新的出境游合同还对组团社必须对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等都做了详细约定,不准使用一些如“准三星或与三星同级标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拼团转团:需具备4项条件

  新的出境游合同规定,拼团转团需具4项必备条件:必须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同时,游客在合同规定的购物点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组团社必须积极协助其进行索赔,若游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游客在出发前30日以内退团会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旅行社相关损失。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柴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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