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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昨提交审议

http://www.gscn.com.cn 2006-5-30 9:06:10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价格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并在执行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载客10人以上的车辆收取交通规费时,应按全年8个月包缴;对旅游投诉,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上述内容来自《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从昨日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开发旅游资源 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草案)》对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项目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保持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

  擅改旅游线路最高罚3万

  旅游活动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调整或变更旅游线路。但因此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条例(草案)》提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和服务内容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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