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表决土地补偿?
由于43户村民有异议,并直接向甘肃省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此事遂引起当地政府与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按照县国土部门的说法,由“天水市国土部门”出面“组成调查组”,并由县国土部门和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协调决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对此事进行表决”,“表决决定生地(开垦后近两年撂荒的)按5000元每亩补偿,熟地(开垦后一直耕种的土地)按8000元补偿”。
对此,洛门镇政府这样解释:罗屲村等四村的土地在征地时确实是以水浇地上报的,也是按2.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的,而之所以与其他村庄的水浇地采取不同的发放标准,是因为政府自1992年开始修筑河堤,才使这些地成其为现有的土地。所以,征地程序是一样的,但补偿则有所不同。
对此,村民们认为,那些河滩地,是经过他们一二十年的艰苦改造,才成为今天一等一的上好水田。在当地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下,这些土地每年为他们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期间政府没有任何的投资。对此,洛门镇镇党委付书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出现现在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多年以来,政府在渭河两岸修筑堤坝才出现这些良田的。”
所有权与经营权之争
武山县国土局刘副局长认为,罗屲、曲里等4个村此次被征用的土地是村民自己开发的河滩地,通过政府行为将国有河滩地变为集体所有的水浇地,是合法的行为。
“既然政府已经将国有河滩地按程序合法变更为集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就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但问题是与所有承包地的性质一样,土地的经营权在村民手中,而此次征地补偿最核心最关键的区别便在于此。”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火高发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他村民能够得到26000元的征地补偿费,其依据正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而这43户村民的土地也是集体所有的,这说明有关部门在使用法律依据时出现偏差。”
记者调查了解到,洛门镇有高达60%左右的土地没有向村民颁发《土地承包责任书》,其中很大部分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遗留的问题,也有第二轮土地小调整前后当地农民因渭河河水骤减自发开垦的耕地。
“农民的承包地没有土地承包责任书,有其历史原因,是由渭河流域特殊的地理条件造成的,这不是村民的责任。”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爱民律师认为,“很明显,天定高速征地范围内的这些水浇地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但其经营权都是村民所有,因为补偿本身就是对经营权的补偿,而不是对所有权的补偿”。 (据鑫报 记者 火兴才 孙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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