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近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甘肃省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透明将成为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主旋律。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各级政府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新华网 记者连振祥)
《试行办法》详细解读
普通百姓能看到哪些政府信息?
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仅指政府文件,而且包括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的信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政府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重点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从哪里查询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固定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不能利用政府信息搞有偿服务
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可按照规定收取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信息不公开要追究责任
政府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兰州晚报 记者杨尚荣陈爱荣)
[稿源:本网综合]
[编辑:宗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