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去年由兰州市政府统一建设的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要开始销售了。”兰州市房产局正在积极制定并完善销售程序,待上报兰州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销售公告。
房屋情况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西部商报 (记者 李杨) 据了解,目前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程序正在完善中,兰州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届时,房源位置、房价、购买人条件等将一一公布,同时开始办理准购资格申请审核。相关信息敬请市民关注本报关于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后续报道。
经济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兰州晨报(记者 李国林)兰州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今后每年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单位集资建房可向合适对象出售
兰州晨报(记者 李国林)记者获悉,兰州市今后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可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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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柴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