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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牧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http://www.gscn.com.cn 2007-6-14 8:03:32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省农牧厅副厅长王亨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群众创造的新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新法律,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该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其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其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应对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同时,它也是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要学习宣传并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特征。该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该法规定,合作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地位平等,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它又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充分体现了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这一系列制度规定,对于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生产资料购买、技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中的困难等,具有特别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三定”,既定性、定位、定向。定性,就是调整的对象定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中“互助性”和“经济组织”的表述,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定向,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体来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专业性、历史性、复杂性、群众性和敏感性强等特点。要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就必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

  在学习宣传中,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一哄而起,强行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成员自己的组织,是否设立,是否参加,都应当由农民自己决定;另一种是片面理解,强求一律。认为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要严格规范,求全责备。只认可专业合作社,忽略甚至排斥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再一种是疑虑重重,消极对待。同时还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关系、指导扶持服务与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关系。

  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实效,关键在于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税收优惠、科技和人才的扶持等方面,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否则,该法将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省农牧厅将根据法律的规定,抓紧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搞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衔接,确保与法律同步实施。

  对目前已发展并正常运行的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加强指导和引导,使其逐步完善内部和外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逐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过渡。做到在引导发展中逐步规范,在逐步规范中加快发展。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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