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播放有偿虚假新闻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从8月1日起施行
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和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禁止播放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对擅自增加节目套数或变更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的;出租转让频道、频率或播出时段等行为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对播放含有国家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超过规定时间和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等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记者 张丽丽 见习记者 魏麟
[稿源:甘肃经济日报]
[编辑:王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