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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确定失业保险新办法

http://www.gscn.com.cn 2007-5-16 8:04:5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我省确定失业保险新办法

  失业保险关系跨区转移等在国内率先确定

  甘肃日报兰州5月15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最近颁布施行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率先在全国确定,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区转移、按照地区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参保女性失业期间领取生育补助、实施失业保险违规行为强制处罚等新规定。

  为方便职工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新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跨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与迁入地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生活费消费支出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差异,新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就业,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新办法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可以申请领取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3个月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办法还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外省驻甘机构中未参保的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赔偿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不超过1000元分别进行处罚,并按每有1名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即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1-3倍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海峰史秉恒)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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