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及《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条例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西部商报记者 陈永君 实习生 王玲为您报道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程建设、社保等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的工作人员。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行重点监督、定期交流或轮岗。
整治对象
锁定六个重点领域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涉及六个领域:1.选拔任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司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2.工程建设、招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医药购销、资源开发;3.国企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4.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新经济领域;5.社保、征地拆迁、医疗、就业等领域;6.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化工、交通等行业。
预防措施
领导要严格执行收入申报
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重点监督、定期交流或轮岗;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收入申报、离任审计等制度;检察、审判、监察及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纪律、法规或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责任追究
追究压案不查者
以下六种行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种行为分别为:1.对违纪违法行为压案不查、隐瞒不报、泄露举报内容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举报人的;2.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3.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4.拒绝检察机关、审批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有关材料的;6.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乱用预算资金 市民可举报
条例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
西部商报记者 陈永君 实习生 王玲 为您报道 昨日,提请大会审议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或组织有权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规打压者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不如实编报预算、擅自变更预算、隐瞒预算收入、挪用预算资金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王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