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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出台指日可待

http://www.gscn.com.cn 2006-12-20 10:18:26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有法可依

  本报兰州讯(记者张倩)日前,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4.4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60.1%。省政府于2002年发布实施了《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颁布以来,面向全省开展了大规模、全员化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培训50万人次,取得较好效果,为继续教育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但在《规定》运行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使用上只使用、不培养的短期效应问题比较严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机会较少,规定的时间不能保证、继续教育经费得不到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需要进一步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混乱,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滥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比较严重。

  记者了解到,由省政府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共30条。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学习培训的质量保证、制度措施、经费保障和规范继续教育行为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年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如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为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等。人事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岗位聘用、人员流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条件之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制定《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实际需要,我省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家建议,《条例(草案)》修改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可操作性,力求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权范围清晰,管理措施具体,操作程序规范。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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