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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医疗器械 医院要跟踪随访

http://www.gscn.com.cn 2006-12-19 9:24:42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昨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今年第32号政府令,《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能重复使用;因植入性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或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封存同批库存产品,并在24小时内上报,违反此款规定者将受到警告、限期改正甚至罚款1万元以下的处罚。

    《规定》要求,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前,医生必须将病情、医疗措施、使用器械、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医院还在临床使用后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质量跟踪制度,适时跟踪随访患者使用情况。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企业应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陈永君)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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