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规范发展保护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分9章56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这部法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颁布和实施,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对于新农村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必将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为组织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达到扶持弱者联合闯市场、携手并肩奔小康的目的,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吃透法律精神。主要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使法律各条款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成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合作知识和合作理念培训,在现阶段,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建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相对贫乏,合作理念、合作意识不强,急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学习。
二是制定配套措施,营造发展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实效,关键在于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比如该法规定的具体扶持支持政策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如建设项目如何委托安排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如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国家如何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可以得到怎样的金融服务、税收优惠、科技和人才的扶持等。各级地方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税收优惠、科技和人才的扶持等方面,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否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逐步完善规范,加快发展速度。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积极引导,规范运行。对已经组建运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逐步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并逐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过渡;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一步到位,规范运行。甘肃省农牧厅杨玉杰
[稿源:甘肃日报]
[编辑:王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