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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实施

http://www.gscn.com.cn 2006-12-12 8:48:10 字体: 【 】 [添加到收藏夹]

  本报记者 祁瑞龙 为您报道 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全省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昨日,甘肃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我省目前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出台之前,各市州原则上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超过1~3家。各市州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各市州商业发展规划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走私罚没车辆由指定公司拍卖

  据介绍,我省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省商务厅审核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对走私罚没车辆的拍卖由公安、海关部门指定的拍卖公司拍卖。而且,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交易须开具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甘肃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发放和具体监督管理,甘肃省地税局印制的《旧机动车交易专用服务发票》同时废止。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王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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