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祁瑞龙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商务厅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省商务厅联合发改委、公安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各市州商务、公安等7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办法》要求,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我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此外,省商务厅等7部门昨日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对部分大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办法》规定,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于促销活动前在相关媒体上向消费者进行公告,结束后十五日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或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1亿元的,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单店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做好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定期的信息报送及监管机制。
《办法》规定,零售商在开展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或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为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情况,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在促销活动前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各市州商务、发改、公安、物价、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人。在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所在地有关部门举报。而且,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还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要及时移送其他部门查处。并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稿源:西部商报]
[编辑:王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