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12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要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11月3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成立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出总体规划,并且明确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报省级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的收入将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两个部分。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则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是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是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记者贾莹
[稿源:兰州日报]
[编辑:王守超]